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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涵盖7方面共17项的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多方面积极作用。

中宏网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投资扩大等领域的积极作用。《意见》详细列出了7个方面共17项具体措施。

在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上,采取了“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双重管理机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将资金用于无收益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房地产开发(除保障性住房与土地储备外)、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未在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则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但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工资发放。正面清单则扩大了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包括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如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以及传统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智能化改造项目,还有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等领域。此外,还提高了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从25%提升至30%。

为确保专项债券项目的预算平衡,采取了多项措施。在额度分配上,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资金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高的地区倾斜。在融资收益平衡方面,对偿债困难的项目,允许地方通过多种方式偿还,并由省级政府兜底,确保债务按时足额偿还。同时,完善了“一案两书”制度,研究并推广标准化模板,简化相关报告,并严格要求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意见》还强调了优化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的重要性。部分地区将开展“自审自发”试点,试点地区筛选项目后,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即可发行债券,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其他省份则完善了在建项目续发债券的“绿色通道”机制,并建立了“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申报审核机制。

加快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同样受到重视。《意见》要求各地及时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科学确定发行期限,均衡债务规模,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省级部门要建立调度机制,加强协作,督促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在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上,《意见》提出要加强项目资产管理,建立明细台账,防范风险,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同时,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保障偿债资金来源,并允许收入较好的项目调整方案提前偿债。

为加强专项债券的监督问责,《意见》要求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进行整改,对试点地区的违规行为按情节处理。财政部将加强跟踪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地方政府也要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最后,《意见》强调,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调整相关清单,并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

(文章来源:中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