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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金融机构治理架构,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有效性,强化内部监督制衡,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迎来了新的提升。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随着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对公司监事会、职工董事的设置以及董监高人员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全新要求。为确保监管制度与公司法有效衔接,并为金融机构完善治理架构、修改章程等工作提供明确指导,金融监管总局精心起草了《通知》和《决定》。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可依照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赋予其行使公司法及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金融机构有权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若选择取消监事会,原外部监事中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其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这一调整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效率。

  对于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并包含职工监事外,其董事会中还需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且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地完成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确保职工董事的设置符合企业民主管理要求。

  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所有与之相关的关联交易均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为此,《决定》对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所有关联交易均需董事会批准,但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若交易金额较小且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可简化审议程序。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通知》和《决定》的实施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金融机构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同时,这些措施也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内部监督制衡。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指导金融机构落实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