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意见发布
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7方面17项举措,强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包括实施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管理、扩大适用范围、优化额度分配等。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涵盖了7个方面共17项具体措施,旨在强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基础设施建设、弥补短板、改善民生和扩大投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中明确,将实施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策略,将无收益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非保障性住房及土地储备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仿古城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负面清单。同时,明确专项债券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工资、养老金支付及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为扩大专项债券的适用范围,意见还提出了“正面清单”管理策略,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还有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的项目资本金范围,并将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提高至30%。
意见还指出,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坚持正向激励原则,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及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合理分配额度,确保资金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
为确保专项债券的融资收益平衡,意见提出,对难以偿还本息的专项债券,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财政补助资金,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
此外,意见还鼓励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先行先试,支持经济大省发挥引领作用。试点地区可自行组织筛选项目清单,报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
意见还强调,各地需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确保专项债券早发行、早使用,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发行期限,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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