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专项债券管理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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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将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提高比例至30%,旨在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无收益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使用专项债券,同时,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扩大,并将比例提高至30%。
意见中明确,对于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同时,提出了“正面清单”管理,将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此举旨在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在额度分配管理上,意见强调要坚持正向激励原则,确保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同时,要求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此外,意见还提出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下放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并建立了“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以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为确保专项债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意见要求各地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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