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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意见,明确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外,房地产开发被纳入负面清单,未纳入项目可申请资金,且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将实施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此举意味着,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被明确列入该清单。

《意见》详细列出了禁止专项债券资金涉足的领域,包括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及土地储备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以及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所有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则均有资格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将其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以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精准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