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意见
AI导读:
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优化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开展自审自发试点,扩大投资范围等措施。
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改善民生和扩大投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12月2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了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的具体措施,包括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设立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并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此举旨在提高项目审核效率,加速专项债券的发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地方专项债项目需经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双重审核才能发行,而此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这一流程将得到简化。
《意见》还强调了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将无收益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及土地储备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禁止其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同时,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西南财经大学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研究中心主任刘蓉表示,此次政策规定专项债投向领域扩大,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都可以使用,专项债可以投资更多的领域,逐渐与一般债并轨,这将有助于提高专项债券的投资拉动效果。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指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储备未被列入房地产方面的负面清单,符合当前政策导向,将成为后续专项债支持的关键领域。
此外,《意见》还提出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将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及智能化改造、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
在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方面,《意见》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及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的地区开展试点,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试点地区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以及河北雄安新区等地被纳入试点范围。
刘蓉认为,开展自审自发试点有助于扩大地方发债权限,提高地方发债积极性,但也需要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加强管理和评估,规范专项债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严跃进则指出,试点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债务工作管理机制健全的省市,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存量土地收购有望加速。同时,这些地区后续房地产供求关系的再平衡也将具有更好的基础。
最后,《意见》还提出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等偿还本息,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刘蓉表示,在发行专项债扩大投资范围的同时,也需要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隐性债务等问题。这一规定允许地方政府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用于财政补助,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发好债、用好债,并化解隐性债务。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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