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规章以衔接新公司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保持一致,对监事会设置及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保持一致,制定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1月25日截止。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对监事会设置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为做好衔接,金融监管总局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梳理,并据此起草了《决定》。
《决定》依据新公司法对监事会设置及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规定,对现行规章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主要修改点包括: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明确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情况下,可不再设立监事会。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了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审查,规定所有相关交易均须报董事会审批。对于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小额交易,则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决议。
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所有相关关联交易均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据此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均须由董事会批准。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若交易金额较小,可简化审议程序。此举旨在提升公司法要求的实践操作性。
关于简化审议关联交易的具体标准,《决定》提出,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银行卡、一般性存款、理财、商业保险等,若交易金额较小,可简化审议程序。具体简化标准参照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即自然人单笔交易额50万元以下或法人单笔交易额500万元以下,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可由董事会统一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决定》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效率。同时,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管关联交易的监管,有利于督促其履行忠实义务,防范潜在利益冲突。《决定》综合考虑行业实际,优化了关联交易审查流程,提高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并发布实施《决定》。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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