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意见
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扩大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完善预算平衡,优化审核和管理机制,加快发行使用,强化全流程管理,加强监督问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意见
国办发〔2024〕52号
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称“专项债券”)在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投资扩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首先,要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无收益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非保障性住房及土地储备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仿古城等项目。同时,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包括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等。
其次,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优化额度分配,确保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高的地区倾斜。做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偿还本息。完善项目“一案两书”制度,减少中间环节和成本。
再者,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开展“自审自发”试点,下放审核权限,支持经济大省发挥作用。同时,为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提供“绿色通道”,并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
此外,意见还提出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包括加快发行进度、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加强项目资产管理,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加强监督问责,严肃财经纪律,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最后,意见强调加强组织实施,健全管理机制,鼓励地方谋划实施重大项目。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适时调整政策内容。同时,公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以及“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
此次意见的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
包括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党校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如巨型雕塑等)、房地产等项目(如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等)以及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包括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新能源、水利、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保障性住房、新型基础设施(如云计算、数据中心等)、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等。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
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以及河北雄安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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