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优化金融机构治理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治理结构,明确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要求,提升治理质效,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促进金融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提升治理质效,总局已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金融机构(涵盖银行业、保险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与职工董事设置提出明确要求。首先,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优化监督机构设置,既可保留监事会,也可选择由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再单独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次,对于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机构,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并包含职工监事外,董事会成员中还需包含职工董事,由职工通过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且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此外,金融机构需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提出新要求。为与新公司法衔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相关文件,起草了《通知》,为金融机构完善治理架构、修改章程等提供具体指导。
在监事会设置方面,《通知》允许金融机构按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选择保留监事会或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有效性。
在职工董事设置方面,《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且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以避免利益冲突。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稳妥有序地修改章程、选任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可转任独立董事,但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业内专家认为,《通知》的制定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金融机构建立符合实际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职工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衡。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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