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金融发展的关键议题,我国进入共建“大消保”时代的新阶段,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积极签署合作备忘录,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加强金融宣教工作,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

  在金融领域的持续发展中,如何实现金融发展、创新和安全的“帕累托最优”成为关键议题。其中,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这一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绕不开的“必答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多次爆发的金融危机警示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忽视是危机发生的根源之一。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全球金融改革的重点。

  国际方面,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组织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金融消费者保护良好实践》等文件,引导各国加大金融消保力度。在国内,我国也相继发布了多项制度办法,如《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进一步增强了金融消费者的信心。

  步入2023年,我国开启新一轮机构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统一划归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管理,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体系。此后,金融监管总局更是提出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将金融消保提升至新的高度。

  共建金融“大消保”格局

  2023年成为推动金融消保工作的重要一年。2024年6月,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标志着我国金融消保进入共建“大消保”时代的新阶段。

  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积极签署金融消保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形成协同联动的“大消保”格局。以广东为例,广东金融监管局与相关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围绕金融消保工作规划、体制机制建设等加强统筹协同。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人民银行、证监会召开了第一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席会议,标志着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正式建立。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指出,在新的监管改革框架下,仍需不同监管部门的协同努力,构建多层次保护机制,并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改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还需对金融机构“压实责任”。金融消保工作价值难以量化,短期内难以显现效益,因此需要以“长期主义”的视角看待。对于机构而言,消保工作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保护墙,也是负责任金融的体现。通过大数据分析客户反馈和投诉数据,能够为产品革新、服务改进等提供建设性意见。

  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当前,金融消保工作面临的挑战更多来自金融供给、需求以及交易渠道的趋势性变化。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结构复杂、交易线上化数字化,对处理金融纠纷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同时,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金融消费者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

  数据显示,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针对银行、保险等机构通报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罚单数量大幅增长。金融矛盾纠纷复杂且周期长,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尤为关键。各地积极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如广东已设立多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为群众解决大量金融纠纷。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正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意见,进一步强化调解组织规范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此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应对“黑灰产”引发的非理性投诉的重要关卡。金融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核验客户信息,归集典型案例和数据,以打击“黑灰产”。在金融宣教领域,不少省级金融监管局建立消保常态化宣传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消保工作向县域下沉。

  例如,广东金融监管局指导各地金融监管机构联动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类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活动,如韶关金融监管分局面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县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东莞金融监管分局面向残障人士开展双语活动等。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