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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通知,旨在与新公司法衔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治理架构和章程修改指导,优化监督机构设置,保护职工权益,加强内部监督制衡,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一举措旨在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现无缝对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治理架构和章程修改指导。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对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为确保金融机构能顺利过渡,金融监管总局深入研究了相关法规,并制定了《通知》。该《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监督机构设置,选择保留监事会或将其职责转移至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这一调整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有效性。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可转任独立董事,但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此外,《通知》还规定,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机构,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同时,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通知》的发布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金融机构建立更加完善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衡。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地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17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