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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A股IPO将迎来两大变革:IPO收费模式改变,中介机构收费不再与企业上市成功与否挂钩;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推动企业IPO趋于理性。

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简称《草案》)。这一草案是在今年8月16日由司法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经过细致的审议和修改后形成的最终版本。

会议着重强调了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角色,要求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人存在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比《征求意见稿》与《草案》,两者在整体内容上并无显著变化,但《草案》对两处内容进行了删减。一是删去了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收费的具体规定;二是删除了对违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罚的相关条款,不再对违规人员处以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的处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随着《草案》的审议通过,A股企业IPO将迎来两大重要变革。首先,IPO收费模式将彻底改变,中介机构收费将不再与企业上市成功与否挂钩。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企业上市前支付少量费用,上市后向中介机构支付高额费用的模式将成为历史。其次,地方政府将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这将有助于减弱企业上市与地方政府的关联度,防止企业为了获取奖励而盲目上市,从而推动企业IPO趋于理性。

对于承销业务收费的删减,投行保代人士曾担心券商承销费用收入可能会受到限制,但随着《草案》的出台,这一担忧已不复存在。同时,虽然《草案》删除了对违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罚,但对违法人员的经济处罚并未受到影响。某会计所合伙人指出,资格罚虽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也需要慎用,以避免无辜企业受到牵连。

在IPO收费标准方面,《草案》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规范IPO市场秩序,防止中介机构为了获取高额费用而帮助企业掩盖问题。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追回奖励,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减弱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干预程度,推动企业IPO更加注重质量而非数量。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