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规范IPO中介服务
AI导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旨在强化中介机构作用,防止利益捆绑,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IPO收费模式将改变,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简称《草案》),该草案在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审议和修改。此举旨在强化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防范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捆绑,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比《征求意见稿》与《草案》,两者内容整体无大变化,但有两处关键删减:一是删去了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收费的具体规定;二是删除了对违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罚,不再对违规人员处以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的处罚。
随着《草案》的最终审议和批准,其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规定。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A股企业IPO将迎来两大变革:IPO收费模式将彻底改变,不再与企业上市成功与否挂钩;同时,地方政府将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这将降低企业上市与地方政府的关联度,促使企业IPO趋于理性。
具体而言,《草案》中承销业务相关表述的删减,消除了投行保代人士对券商承销费用收入可能受限的担忧。而取消资格罚,则避免了同一从业人员因一个项目被暂停资格而牵连其他企业的情况,但威慑力依旧存在,对于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会采取相应处罚。
对于IPO收费标准的调整,《草案》明确规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调整意味着,IPO项目收费需要在企业递表之初便明确,后续无论上市成功与否,均需按约定支付费用。
对于投行、会计所而言,这一调整有利于其费用的合理回收,避免了因企业上市失败而费用无法覆盖成本的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中介机构帮助企业掩盖问题的意愿,降低涉及造假的风险。然而,对于企业而言,上市失败所需承担的成本将显著提升,因此需要更加审慎地考虑IPO进程。
此外,《草案》还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为上市公司提供奖励,要求相关部门追回违规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规定有望降低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减少新股IPO数量对地方政府的影响,促使A股IPO步入更为理性的新阶段,重视质量而非数量。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图片链接保留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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