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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与公司法保持一致,修订内容涵盖监事会设置和关联交易管理,提出简化审议程序的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反馈意见。此次修改旨在与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设置及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规定保持一致。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首先,修改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明确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单独设立监事会。
其次,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强化管理要求,规定相关交易需由董事会审查批准。对于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且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统一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是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相衔接。在监事会设置方面,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留监事会或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同时,该负责人透露,规范性文件如《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也需要相应调整,金融监管总局已制定相关通知,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设置等作出新规定,并将另行发布。
在关联交易审议方面,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而新公司法要求所有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关联交易均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据此进行了修订,并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对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且交易金额较小的关联交易,提出了简化审议程序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办理银行卡、一般性存款、购买理财、商业保险等,若交易金额较小,可简化审议程序。简化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为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