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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新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包括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规范,并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化监督机构设置。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正式印发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宣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细化并更新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要求。

依据最新公司法规定,《通知》详细阐述了金融机构(涵盖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在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规范。首先,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运营情况灵活调整监督机构架构,既可选择保留监事会及监事,也可选择由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全权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从而取消监事会或监事职位。

其次,对于拥有三百名以上员工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并配备职工监事外,其董事会中还需至少包含一名由公司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金融机构需加强与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推动公司章程的适时修订和人员选任工作的有序进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金融机构决定取消监事会,原外部监事若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可按独立董事的选拔流程转任该职位。但为确保独立性与公正性,原外部监事及转任独立董事的总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