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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通知,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要求,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保护职工权益,加强内部监督制衡,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即刻开始施行。

该《通知》基于公司法的最新修订内容,为金融机构(涵盖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在监事会与职工董事的设置上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一方面,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监督机构,既可保留监事会及监事,也可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从而精简架构。另一方面,针对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机构,除了依法设立监事会并包含职工监事外,董事会中也需有职工董事的席位。职工董事的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能兼任职工董事。同时,金融机构需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积极修订章程并完成人员选任。

在执行《通知》的过程中,若金融机构决定取消监事会,原外部监事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可转任独立董事。但需注意,原外部监事与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此《通知》旨在深入贯彻公司法精神,助力金融机构构建更加贴合自身实际的治理体系,进而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治理的灵活性与效率。同时,此举也将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指导金融机构稳步落实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内部治理支撑。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