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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监事会设置及关联交易管理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遵循。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5日电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决定》),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次修订的背景、内容及影响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随着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适应这一变化,金融监管总局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相关规章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形成了《决定》。

在监事会设置方面,《决定》修改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审计委员会在行使监事会职权的情况下,机构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这一修订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监督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仅涉及信托公司的相关规章。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已另行制定通知,对其监事会设置等作出新的规定,以全面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

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决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均需报董事会批准。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交易金额较小,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

在简化审议关联交易的具体标准方面,《决定》明确了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可由董事会统一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此次《决定》的发布,标志着金融监管总局在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衔接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遵循。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