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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规,允许金融机构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效率,适用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旨在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现无缝对接。

通知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可根据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该委员会将行使原本由监事会承担的职权,从而允许金融机构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变革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和效率。

对于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并配备职工监事外,其董事会中还需包含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同时,为确保治理结构的公正性,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被禁止兼任职工董事。

此外,对于计划取消监事会,转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金融机构,原外部监事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可按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需注意,原外部监事与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通知中强调,金融机构在执行此通知时,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地推进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工作,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效能。此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