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规章,优化治理结构与关联交易管理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进行修改,明确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对关联交易管理进行修订,要求所有关联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并明确了简化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近日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阐述了此次修改的要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若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则可不再单独设立监事会,这一调整与公司法规定保持一致,赋予了机构更多选择权,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此外,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进行了修订。现行规定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仅重大关联交易需报董事会批准。但公司法要求所有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关联交易均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因此,《决定》要求此类人员及其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关联交易,无论大小,均需董事会批准。同时,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对于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若交易金额较小,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决议,既落实了公司法要求,又增强了实践操作性。
在具体操作层面,《决定》明确了简化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即自然人单笔交易额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500万元以下,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可由董事会统一决议,免予逐笔审议。这一规定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运营效率。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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