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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强调防止利益不正当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标志着自今年8月16日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并征求意见的新规取得了重要进展。此举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在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会议强调,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防止与发行人形成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草案的出台经历了多个环节,包括提出、审议、征求意见、表决通过及实施,确保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草案的审议通过,体现了国务院对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为规范的高度重视,具有深远影响。尽管草案全文尚未公布,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收费原则、禁止性行为及监管与处罚措施等。

新规的出台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监管机构间的紧密合作,由三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二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核心,保护投资者权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独立性,并分类施策,提出特定监管要求。

其中,收费问题备受关注。草案规定,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挂钩,且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益不正当捆绑,规范收费行为。

新规的实施将带来多方面影响。首先,提升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上市公司质量,降低投行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动机。其次,规范和完善IPO收费,使项目收费周期更加均衡,即使未上市,中介机构也能获得可观收入。

同时,草案重申了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决心。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监会等六部委已发布多项文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数据显示,近年来证监会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2024年前10个月查办相关案件658件,罚没款金额110亿元。证监会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同样参照适用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规范范围。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