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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溯及适用批复,明确2024年7月1日后实施的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此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之前纠纷按原公司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4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重要批复,该批复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此次批复明确指出,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其适用范围仅限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所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原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此外,该批复还特别强调,自本批复公布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与该批复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

此次批复的发布,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也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