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
AI导读:
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职业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专家表示,尽管具有指导意义,但部分案例与市场现状存在差别,立法保障仍是关键。
近年来,以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逐渐成为职场新势力。如何有效保障这类灵活性较强的职业群体的劳动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2批指导性案例,首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
这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这些案例,明确了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也有专家指出,部分案例与市场现状存在差别,可能对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造成一定冲击。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随之面临一些新问题。例如,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就备受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位专家的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认为,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标识性概念,即支配性劳动管理,这对于在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他也指出,目前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政策性文件多为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修订或出台专门的法案。
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则认为,指导性案例为法院处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可依据的判断标准,有利于防止劳动用工领域泛平台化的情形。但他也指出,指导性案例总体上并未突破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且部分案例与市场现状存在差别,可能对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造成一定冲击。
展望未来,如何在立法层面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多位专家表示,新就业形态仍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探索的阶段,市场和技术的不断创新使得新就业形态表现出极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立法层面仍需保持谨慎。但同时,也应当积极探讨和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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