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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商银行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百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刘立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1776万余元,后主动投案自首。

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12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决刘立宪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进行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至2022年期间,刘立宪利用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局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企业及个人在经营、案件处理、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达1776万余元。2022年8月,刘立宪主动投案自首。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立宪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表现出认罪悔罪态度,积极退赃,且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刘立宪,1954年出生,吉林大学毕业。其职业生涯涵盖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个职务,包括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检察技术局局长及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等。2003年9月,他出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2005年10月调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并于2013年7月成为工商银行执行董事。然而,2014年12月,因年龄原因,刘立宪向工商银行董事会提交辞呈,辞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