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AI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明确专项资金安排方式,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以及项目储备、申报程序等关键环节,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颁布了《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期限为五年,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主要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安排,对需要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等方式。投资将直接下达到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综合测算确定。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及水闸除险加固、防洪排涝工程以及水生态治理工程等。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类型,支持比例有所不同,对欠发达地区加大扶持力度。
新办法明确了项目储备、申报程序、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以及落实责任等关键环节。项目(法人)单位需扎实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审批、概算核定等程序合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支持范围和标准,避免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
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进行,明确任务清单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地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时需加强财力统筹,确保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需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工程实施方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资金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项目(法人)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以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需切实履行好计划执行、资金监管、项目建设等职能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通过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并对绩效进行评价分析,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视情节采取通报、约谈、压缩投资规模、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等措施。
该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图片:办法实施后,各地水利建设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中)(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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