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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企业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现象,明确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强调抓住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特征。

12月23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发布会上指出,当前存在部分企业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如将业务、劳务“连环外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召开了“强化欠薪治理保障劳动权益”新闻发布会,强调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重要性。

据周加海介绍,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高达约42万件。由于新就业形态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和技术性等特点,导致劳动关系判断变得复杂多样,争议较大。

他特别提到,一些企业规避建立劳动关系,通过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判断难度,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周加海指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为指导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指导性案例。案例237号明确了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例238号则进一步明确了在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此外,这两个案例还强调了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法院应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周加海表示,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对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