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宣布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聚焦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争议,明确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于12月23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第42批指导性案例,共计4件,这批案例特别聚焦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争议,属首次专题发布。此举旨在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本批案例覆盖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深入探讨了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进行了有力回应。
据统计,我国外卖骑手数量已超过1000万。针对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平台要求骑手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约的情况,周加海强调,在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和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他指出,判断劳动关系不应仅依据形式,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实事求是。
具体案例中,指导性案例237号明确了在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时,法院需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等,来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指导性案例238号则进一步指出,若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准确认定。同时,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法院应结合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及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周加海表示,这两个案例对于解决实践中利用承揽、合作协议或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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