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指引,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明确要求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需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并完善任职备案程序,强化人员管理。
12月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简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明确要求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需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且至少一人需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
这一规定旨在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并压实经营机构在聘任这些关键岗位人员时的主体责任。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监管部门对经营机构“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任职备案程序的进一步细化,旨在强化人员管理,把好入口关。
《指引》在《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细化了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确保其专业能力与拟任职务相适应。同时,为已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新老划断”的工作安排,无需适用新要求。
此次规定不仅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也是对新“国九条”要求的积极响应。通过提高金融人才队伍的专业门槛,有助于推动证券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影响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的“关键少数”,其专业能力和素质至关重要。
此外,《指引》还强调了经营机构在聘任董监高人员前的审慎考察义务,要求经营机构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确保拟聘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若经营机构难以确保拟聘任人员符合条件,应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以避免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指引》要求经营机构及时将相关规定告知公司主要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此举旨在推动主要股东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素养和规范水平。
近年来,随着证券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人员管理已成为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此次《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公司“关键少数”的任职备案管理,强化机构审慎考察义务,督促机构加强对人员的内部管控,引导机构加强与主要股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这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特别是董监高人员的执业素养和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的合规、稳健运行。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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