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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旨在帮助保险公司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平稳切换,并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

在原定“偿二代”二期过渡期即将结束之际,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宣布,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将延长至2025年底。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决定旨在帮助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由于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回顾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体系的建设历程,首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于2008年发布。此后,原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并于2015年发布了“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进入过渡期试运行阶段。2017年,“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启动,并于2021年1月发布了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同年12月30日,原银保监会在“偿二代”实施经验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根据要求,2022年至2024年为“偿二代”二期工程实行的过渡期,允许受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然而,随着过渡期的即将结束,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延长实施过渡期。

《通知》明确了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延长期限为一年,至2025年底结束。同时,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申请流程,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近年来,保险业步入高质量转型深水区,中长期利率持续下行带来的“利差损”对保险公司的利润、偿付能力等方面造成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即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监管指标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

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则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而风险综合评级则用来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自“偿二代”二期规则实施以来,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下降。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2024年三季度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1%。与二季度数据相比,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提升1.9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然而,与2021年末数据相比,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则呈现下滑趋势。

国泰君安非银刘欣琦团队的研报分析指出,“偿二代”二期下实际资本认定更为严格,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承压;最低资本结构优化,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面临一定压力。同时,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这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达标。截至2024年二季度末,风险综合评级为C和D的保险公司分别为10家和11家。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图片已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