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主要进行评级要素调整、评级级次设置优化及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旨在强化分类监管,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评级办法》)。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于三大方面:评级要素的合理化调整、监管评级级次设置的优化,以及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的明确。
总局强调,此次修订旨在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强化分类监管。
评级要素全面升级
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评级办法已难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求。因此,新修订的《评级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使评价要素从五项扩展至七项,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
根据新《评级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资本管理(15%)、风险管理(25%)、合作机构管理(10%)、专业服务质量(1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这一调整体现了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修订后的《评级办法》评级维度更加全面、合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有助于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评级级次新增S级,业务品种优化调整
此外,新《评级办法》还对监管评级级次设置进行了优化,在原有1-5级的基础上新增了S级,作为最次评级。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状态的消费金融公司,可直接列为S级。
同时,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业务范围的修订,新《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对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进行了优化调整。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基础业务,并经批准开展专项业务;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仅可开展基础业务;而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其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此次《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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