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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高管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定提出新要求,包括工作经验要求及沟通确认机制,旨在提升行业合规性和专业性。

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简称《高管办法》),该文件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全新的认定标准。

依据《高管办法》的规定,拟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候选人,需满足以下两大核心工作经验条件:一是拥有至少3年的证券、基金或金融领域从业经验;二是候选人中至少有一人需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直接相关的证券、基金业务经验。

对于拟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他高管、董事、监事职位的候选人,则需满足拥有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或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从业经验。

针对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高管办法》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需提前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确认。若机构未进行审慎考察及沟通,而任命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次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提升行业的合规性和专业性。(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