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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细化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管资质要求,完善任职备案程序,强化人员聘任管理,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具备足够经验和专业能力。

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阐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称《高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中的“关键少数”,如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并优化了他们的任职备案程序。这一举措旨在确保这些关键岗位的人员具备足够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从而维护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背景方面,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高管办法》已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任职管理、执业规范、履职限制及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等。而本次《指引》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

具体而言,《指引》对人员资质条件和任职备案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人员资质方面,进一步强调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他们必须具备至少3年的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并至少有一人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任职备案方面,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必须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确保他们符合任职条件。若存在疑虑,还需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避免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此外,《指引》还强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审慎考察并告知主要股东相关要求,确保提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件。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