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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以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并推动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原定于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早在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便已印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及其实施相关通知,旨在帮助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平稳过渡。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各保险公司自2025年起将全面执行规则Ⅱ。这一过渡期政策为保险公司逐步适应新规则、推动规则Ⅱ的平稳切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的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规则Ⅱ的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对于那些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就过渡期政策进行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为这些公司制定个性化的过渡期政策。同时,对于已经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在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中,原则上不得享受优于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待遇。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力度,确保《通知》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同时,将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不断夯实稳健经营的基础,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