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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根据评级结果调整优化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的业务品种,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水平。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经过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旨在进一步细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框架。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新修订内容进行解读时强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明确划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两大类别。

《评级办法》通过综合考虑各业务板块的复杂度和潜在风险,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评级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以确保评级结果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根据该办法,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不仅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基础业务,还可申请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相比之下,评级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则被限制在仅能开展基础业务的范围内。至于评级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其业务范围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仅能在确保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来自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正向着更加精细化、差异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水平。(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