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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新增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优化评级级次设置,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的合规运营。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经过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评级办法》),旨在通过优化分类监管机制,强化消费金融公司的合规运营。此次修订结合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核心监管要求,并充分考虑了消费金融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

新修订的《评级办法》主要亮点包括:首先,评级体系得到了合理调整,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两大关键评级要素,形成了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信息科技管理在内的七大评级维度,每个维度均被赋予了相应的分值权重,以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综合运营状况。

其次,监管评级结果的级次设置也得到了优化,评级结果从高到低被细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还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的数值越大,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越高,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特殊情况的公司,将被直接列为S级。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与措施,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以及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根据评级结果,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扩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新的监管评级结果,将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更为精准的业务分类监管。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2级和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业务,并在获得批准后开展专项业务;4级公司则仅能开展基础业务;而5级公司将面临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的流动性支持。

(图片来源:相关新闻配图)(文章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