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发布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旨在优化评级体系,提升分类监管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修订内容包括调整评级要素、优化评级级次设置及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机制,提升分类监管效能,推动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金融监管总局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评级办法》)。
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首先,对评级要素进行了合理调整,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两大要素,形成了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在内的七大评级维度,并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其次,优化了监管评级的级次设置,将评级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1-5级及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档,评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形的公司,可直接评定为S级。最后,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与具体措施,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规划制定、资源配置及监管措施采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评级办法》的出台,不仅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监管框架,增强了分类监管的精准度和实效性,还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消费信贷的专业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业务分类监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指出原评级办法已不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为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对《评级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
此外,根据监管评级结果,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将受到相应调整,1级、2级、3级的公司可开展基础业务及经批准的专项业务,4级公司仅可开展基础业务,而5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仅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且风险敞口不得扩大。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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