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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旨在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通知,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该局近日正式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应用指引(4-6号)》)。

早在2015年,监管部门已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这些文件在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主要针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在项目的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同时,文件还强调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履职尽责,并详细阐述了投后管理的关键点。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机制和流程,显著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为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不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体系,助力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

(图片来源:相关新闻配图)(文章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