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数字时代互联网平台面临多重职能挑战,内容电商与AI标识责任成为论坛讨论热点。专家学者围绕电商、内容与人格权的法律边界展开深入交流,探讨平台责任界定与合规难题。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角色日益复杂,内容发布、电商直播、传播媒介等多重职能融为一体,这对平台在内容管理、内部监管等方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精准界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近日,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了“数字时代的平台责任——电商、内容与人格权的法律边界”论坛。会上,来自法学界和业界的专家学者们围绕游戏、短剧、名誉权保护、内容电商业态、人工智能与平台责任等多个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针对内容电商业态的涌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虽已对平台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面对当前电商平台、内容提供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等多元化、超级平台化的趋势,以及聚合平台、流量入口型平台等新特征的出现,平台责任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在电商领域,半托管、全托管等新模式的出现,使得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界限变得模糊。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表示,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思考平台服务的本质,以及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的混合问题。

同时,直播带货、种草带货等内容电商的兴起,也给社交活动和商业行为的划分带来了困难。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认为,将综合性内容平台认定为电商平台并进行详细的资料认证,在当前情况下并不可行。

此外,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剌森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的认定必须基于常态化的交易行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和交易撮合服务是其最重要的功能。对于在内容平台上发生的交易后侵权行为,应回归到交易最终发生的地点进行认定。

在人工智能时代,平台标识责任的落实也成为关注的焦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徐小奔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具有内容提供者的属性,难以套用简单的避风港原则。因此,平台需要承担主动的注意义务,但这也给平台合规带来了较大难度。

同时,徐小奔还表示,针对非典型电商平台,应采取清单制明确平台责任。虎牙科技合规及海外法务总监王平则建议,应区分不同风险的AI标识义务,优化资源分配,避免全面显性标识可能引起的“寒蝉效应”。

最后,徐小奔强调,标识应服务于高效识别与风险管理的目的,让技术与法律共同服务于公众利益。只有与公众走向协作与信任,AI技术的发展才能在安全与创新的双重轨道上行稳致远。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