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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为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强化分类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包括调整评级要素、优化评级级次设置、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等。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宣布,为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框架,实施更为精准的分类监管策略,推动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持续高质量发展,近期修订并印发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评级办法》)。

随着近年来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评级体系已难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新需求。同时,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正式生效,为确保监管要求的一致性,《评级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对《评级办法》进行了全面优化。新《评级办法》共包含五章二十一条,内容涵盖了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等方面。

在评级要素方面,新《评级办法》增设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维度,并设置了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在内的七个评级维度,每个维度分别赋予了不同的分值权重,提高了评级的细致度和精准性。

在监管评级级次设置方面,新《评级办法》将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新增的S级,其中2级和3级还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示风险程度越高。特别是新增加的S级,主要针对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状态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新《评级办法》还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和措施,将评级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此外,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业务范围的修订,新《评级办法》还根据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对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进行了调整优化。

具体而言,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基础业务和经批准的专项业务;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仅能开展基础业务;而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则将被严格限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新《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不仅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还提升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