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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进而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现,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就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指出,网络直播平台需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涉税信息。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也强调了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税收协助义务,并严厉打击隐匿和转移收入、转变收入性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11月7日发布的《直播电商规范经营指引清单》同样规定,直播营销平台需建立主播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实所有主播身份,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已在广东、江西等五省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的工作,参与试点的平台、平台内商户及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其中,“三不变”指的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仅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改变;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变;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变,因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商户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且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必要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或仅需缴纳少量个人所得税。“一变化”则是指那些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不合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税负将回归正常水平。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不仅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还积极推广了浙江等地先行探索的经验和前期试点的成果,并未在法律规定之外给平台企业增加新的义务。只有那些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高收入者才会感受到压力,守法经营的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无需担忧。

税务公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