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指引,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管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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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旨在提升经营机构治理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财联社12月20日讯(记者闫军)证监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关键少数,即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了全新的监管要求。12月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简称《指引》),旨在详细阐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此次《指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条件进行了细化,强调专业门槛,以提升经营机构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完善了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旨在优化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细化要求不仅提升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资质门槛,还通过完善任职备案程序,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在细化任职条件方面,《指引》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必须拥有3年以上的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其中至少1人需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关的3年以上证券、基金工作经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拟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指引》还对《高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明确了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具备的具体工作经历,并强调这些要求适用于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实现了“新老划断”。
在完善任职备案程序方面,《指引》要求经营机构在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必须审慎考察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行业协会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平台等系统完成信息查询工作。此外,《指引》还强调,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以避免因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而影响公司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及时将相关要求告知公司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作审慎考察、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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