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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要求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需从事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旨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南方财经12月20日电,据证监会官方网站最新消息,证监会于12月20日正式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该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水平,特别是针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两个关键职位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指引,未来拟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仅需要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基金或金融相关工作经验,而且其中至少1人还需拥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直接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这一举措被视为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具备足够专业背景和实战经验的重要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该要求将适用于本指引发布后所有新任命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旨在通过严格筛选和把关,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