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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比例限制,并对相关指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旨在增强两地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旨在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提升其积极作用,并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比例限制。为此,双方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原公告编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关键修订内容在于第十条,修订后的条款明确指出:香港(内地)基金在内地(香港)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占其总资产的比例,需遵循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现行规定。若因香港(内地)持有人的净赎回行为,导致该基金在内地(香港)的持有人资产规模占比超出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的比例限制,相关基金管理人需立即停止该基金在内地(香港)的销售活动。

  此次调整旨在增强两地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促进两地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公告明确,此次修订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信息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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