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细化高管任职规定,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管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进行细化和解释,旨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券时报网讯,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该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简称《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和细化。此次发布旨在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确保关键岗位的任职人员符合高标准条件。
具体而言,《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条件要求,并强调了经营机构在考察拟聘任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时的审慎义务。如果经营机构难以确保拟聘任的高管人员符合任职条件,应当事先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若未经审慎考察或沟通,任命的高管人员不符合条件,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此外,《指引》的相关要求还适用于《高管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为确保新规定的有效实施,证监会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高管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及时将《指引》的相关要求告知公司主要股东,并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一举措旨在从源头上提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加大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图片来源于网络)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