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细化证券基金高管任职规定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备案程序,强调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关键职务。
证监会网站12月20日正式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的详细说明,该指引旨在进一步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强化资本市场监管、防范风险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该指引特别强调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通过细化规定,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人员聘任上严把“入口关”,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关键职务。
在人员资质条件上,指引明确要求拟任董事长和总经理需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验,且至少有一人需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直接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这一要求旨在提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管的专业胜任能力。
在任职备案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必须严格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确保其符合任职条件。若机构难以确保拟聘任人员符合条件,需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沟通。
对于未进行审慎考察或未与派出机构沟通即任命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机构,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指引还要求相关机构及时将指引要求告知主要股东,确保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符合规定条件。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相关政策要求,加大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相关图片已嵌入,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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