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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细化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任职备案程序,旨在强化人员管理,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符合任职条件。

证监会于12月20日正式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该文件详细阐释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新《指引》明确指出,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需具备至少3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进行了全面优化。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指引》的出台,不仅细化了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与任职备案流程,更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强化,旨在从源头上把控好“关键少数”的准入门槛。

具体而言,《指引》规定,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必须拥有至少3年的证券、基金或金融领域工作经历,且其中至少1人需具备与拟任职务紧密相关的3年以上证券、基金工作经验。同时,《指引》还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原则,对于已在公司担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体,无需适用这些新的要求。

此外,《指引》还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机构在聘任董监高人员时的主体责任,要求经营机构在正式聘任前,必须详细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严格审查拟聘任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对于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经营机构,《指引》明确建议,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主动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以避免因聘任不合格人员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节约监管资源,降低事后纠正成本。如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经营机构需立即进行纠正。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