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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优化评级要素与级次设置,加强分类监管,以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需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旨在优化评级要素与级次设置,深化消费金融公司的分类监管机制。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原评级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金融环境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要求,以及行业发展现状,对评级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在评级要素上进行了合理调整,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关键要素,形成了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在内的七大评级维度,并分别赋予了相应的分值权重。

此外,评级办法还优化了监管评级的级次设置,将评级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1至5级及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数值越大表示风险越高。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可直接评定为S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监管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根据评级结果的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将受到相应调整。

具体而言,评级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业务及经批准的专项业务;4级公司仅能开展基础业务;而5级公司将面临严格限制,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图片来源:相关官方发布图片,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