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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旨在优化评级要素和级次设置,加强分类监管,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旨在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评级要素和级次设置,从而加强对其的分类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评级办法已无法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求。因此,金融监管总局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对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在评级要素上进行了合理调整,提高了评级的精细度。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形成了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在内的七个评级维度,并分别赋予了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

在监管评级级次设置方面,评级办法也进行了优化。将监管评级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1至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还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评级结果的数值越大,表示风险越高。对于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可直接列为S级。

此外,评级办法还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和措施。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具体来说,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了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对不同评级结果的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其中,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并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评级结果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仅能开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而评级结果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其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