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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为保险公司提供缓冲时间适应新旧规则切换,确保行业平稳过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通知,决定将原定于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此举旨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充裕的时间适应新旧规则的切换,确保行业平稳过渡。现将相关通知内容详细解读如下:

首先,针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可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该通知明确,这些公司可在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积极沟通,共同商讨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在2025年2月底前,根据每家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确保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对于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通知强调,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该公司在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在沟通机制方面,通知指出,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直接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根据沟通结果确定过渡期政策;而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最终的过渡期政策。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如《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通知为准。这一规定确保了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此次过渡期的延长,无疑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缓冲时间,有助于行业更加平稳地适应新的监管规则,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也体现了金融监管机构在维护行业稳定、促进市场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