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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并为受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0日电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通知。经慎重考量,决定将原定于2024年底截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此举旨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加平稳的过渡环境。

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可在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就过渡期政策进行深入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在2025年2月底前,根据每家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方案。同时,对于已经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其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待遇。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对接沟通,并由金融监管总局最终确定其过渡期政策。而对于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其过渡期政策。

此次过渡期的延长及政策的细化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保险行业的关怀与支持,也为保险公司更好地适应新规则提供了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