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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并明确了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的沟通机制及过渡期政策制定原则。

南方财经12月20日电,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最新发布,该局已下发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相关事宜的通知。经慎重考量,原定于2024年底截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将正式延长至2025年底。现将相关要点概述如下:

首先,针对因新旧规则转换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波动较大的保险公司,可在2025年1月15日前,主动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就过渡期政策进行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根据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过渡期政策。

其次,对于此前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在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制定上,原则上不得优于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待遇,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连续性。

再者,对于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直接沟通,由总局确定其过渡期政策;而对于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其过渡期政策。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通知为准。

(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